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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165号令

残疾人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第三条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取得的下列所得,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水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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